以案说法 | 打印遗嘱应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时间:2019-11-13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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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吴某于1963年结婚,共同生育了四个子女。李某在其69岁时,到某法律服务所请该所主任为其起草遗嘱一份,遗嘱形式为电脑书写,打印机打印。法律服务所主任在现场找了2名旁人作为见证人。遗嘱打印完成后,李某签名捺印。见证人均在该遗嘱打印后签名捺印,法律服务所主任在遗嘱上打印了其姓名、执业证号及日期。通过该份遗嘱,李某明确其所有的遗产由二女儿继承。2020年3月,李某去世。其他子女对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遗嘱形式合法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涉案遗嘱形式合法,遗嘱人李某对生前个人财产处理有效。
法律规定
“打印遗嘱”是民法典继承编新增加的遗嘱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结合本案
本案中,李某订立的遗嘱属于打印遗嘱。该份打印遗嘱,遗嘱人和2名见证人均签名捺印,且注明了日期,体现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形式合法有效。
法官寄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电脑书写、打印机打印已经成为了日常办公和生活所需的主要方式。科技在进步,司法保障也在与时俱进。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2981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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