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分析应提交的工程证据材料
作者:陈学义,上海中联(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各方当事人对案涉项目工程造价存在争议时,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法院或仲裁委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方式。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以下简称“《鉴定规范》”)释义,工程造价鉴定指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即是对该工程造价争议事项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的鉴定结论。笔者尝试从鉴定意见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或直接工程费)的计量和计价着手,浅析施工合同争议双方为得出更准确的工程造价需要提供的工程证据材料内容,以及各工程证据材料在工程造价中的作用。
根据《鉴定规范》规定“鉴定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进行鉴定。如因证据所限,无法采用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的,应按照与合同约定相近的原则,选择施工图算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或概算、估算的方法进行鉴定。”目前常用的工程计价方法主要包括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两种。
一、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计算原理
清单计价:指招标人公开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按自身生产管理水平编制的企业定额自主分析报价,并以此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计价方法。工程量清单计价在一般情况下综合单价是固定的,这种模式能减少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调整因素,利于发包人的成本控制。同时,清单计价能反映施工企业实际的生产管理水平。工程清单计价的结算方式为: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或发包人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计算有误的工程量,属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原合同进行结算,其综合单价不会发生变化;但遇到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情况时,须按照合同约定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对于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所引发的综合单价变化应当由承包人提出,并经发包人确认无误后可作为结算的依据。实践中此部分工程量常用定额计价并下浮一定比例计算。
定额计价:指建设工程造价由直接费、间接费、其他项目费、利润、税金所组成的计价方式。通常定额计价模式下工程结算方法为:依据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或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资料来计算工程量,按照定额的相关子目及投标报价时所确定的各项取费费率进行计算。定额计价所报的工程造价实际上是社会平均价,不能反映施工企业的生产管理水平。
就我国工程行业施工企业管理现状而言,在企业还没有或没有完整的定额的情况下,政府相关部门还需要继续发布一些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供大家参考使用,这也便于从定额计价向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转变。因此,经常有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以定额价为基础下浮一定百分率报价。在清单计价模式下,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也常以综合定额分析计算,同时对合同外新增项目通常约定以定额价为下浮一定百分率报价。因此,在目前企业定额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定额计价方法仍然是基础性的计价方法。
二、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清单计价工程量计算规则
1.工程量计算规则
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量一般以工程实体的净尺寸计算,不考虑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所包含的工程量,并通过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形式予以固定,这是定额计价与清单计价工程量计算规则的本质区别。以最常见的土石方计算规则为例,《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规定沟槽土方和基坑土方开挖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可以看出清单计价模式是工程量按照理想状态下进行计算,只计算净工程量,不会考虑工作面、不会考虑放坡等实际施工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
2.工程量调整规则
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结算工程量时,其调整规则亦与工程量计算规则相对应,以工程实体的净尺寸计算,一般情况下只有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量计算错误或工程实体尺寸发生变化时才能调整结算工程量。工程量漏项与工程量计算错误可以通过出示招标设计图或施工图并按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其工程量予以证明,而工程实体尺寸发生变化通常需要出示设计变更资料予以证明。
即: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量的认定须以招标设计图或施工图、工程量计算书、设计变更资料等予以证明,而不能仅通过现场签证单、工程联系单等反映工程现场实际发生工程量的证明材料予以认定。
(二)定额计价工程量计算规则
1.工程量计算规则
定额计价模式下工程量的计算考虑一定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后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工程量中包含为完成施工而发生的合理损耗。以最常见的土石方计算规则为例,工程量计算规则是考虑工作面和放坡系数的,如《贵州省市政计价定额》(2016版)关于土方工程量计算规则规定:土方的挖、推、铲、装、运等体积均以天然密实体积计算,填方按设计(竣工)的回填体积计算。
2.工程量调整规则
定额计价模式下结算工程量通常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准,在实务中施工合同一般会约定工程量认定规则,如施工图(或竣工图)计算的工程量、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单、工程联系单等,在缺乏前述资料时,隐蔽工程验收单也可以作为认定工程量的依据。需要特别说明的,实践中土石方开挖难以上述资料予以证明,通常以土石方测绘报告(含地形图)的形式确定结算工程量。
即:定额计价模式下认定结算工程量的依据包括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单、工程签证单、工程联系单、隐蔽资料验收单、土石方测绘报告(含地形图)等。
三、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单价分析所需的证据材料
(一)定额计价模式下单价分析所需的证据材料
定额计价模式一般按照工序划分为工程项目,一般土建定额就有几千个工程项目,其划分原则是按工程的不同部位、不同材料、不同工艺、不同施工机械、不同施工方法和材料规格型号,划分十分详细。以下图机械开挖土方中的“反铲挖掘机挖沟槽、基坑土方”条目为例:“反铲挖掘机”“斗容量0.6m³”表示施工方法、机械类型、机械型号,“沟槽、基坑”表示施工部位,“工作内容”描述本条目的工序内容,“三类土”描述工程位置的土壤类型。
为使鉴定人员能合理选择定额条目,争议各方需全面提交工程相关证据材料对施工方法、施工工艺等情况予以说明。以上述条目为例,需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可以证明施工部位、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机械型号,现场签证资料可以证明土壤类型。
以上图某工程沟槽土方开挖为例,“沟槽开挖”表示施工部位,“反铲式挖掘机(斗容量1.0m³)开挖”表示本段沟槽采用机械开挖及其开挖机械类型、规格,“基底20cm人工清底”表示人工开挖的工程量,“开挖土石比例为7:3”“石方类别:较软岩:较坚硬岩:坚硬岩为2:2:6”表示本段沟槽土石方开挖总量中土石方及石方中各类型的图例,“统一装5T自卸汽车运至6lkm外的弃土场”表示本段沟槽开挖弃土运距、运输机械类型及规格。以上工程情况说明配合开挖剖面图能基本反映工程量计算及单价分析所需的各项要素。
上图为某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对土石方开挖的说明,“采用2m³挖掘机挖装15t自卸汽车运至弃渣场堆砌”分别说明了施工方法、施工机械及其型号、弃土运输机械规格等参数。
在明确施工相关参数确定定额项目后,单价分析时施工材料的单价通常从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造价信息中予以选定。为确保鉴定人员合理选择材料单价,争议各方需提供施工图(或竣工图)、现场签证资料、验货单、质量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以明确材料类型、规格、等级等参数。同时因造价总站会以月刊或季刊的形式每年多次发布造价信息,因此为确保鉴定人员合理选择适用的造价信息,需要提供开工令、工程施工进度、竣工验收记录等明确施工时间的证据材料。
(二)清单计价模式下单价分析所需的证据材料
与定额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项目划分相比,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项目划分有较大的综合性,一般是按综合实体进行分项,每个分项工程一般包含多项工程内容。以挖土方为例,项目包含了土方开挖、场地找平、场内运输、平整夯实等工程内容,与定额计价模式下的条目相比更加综合,没有区分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施工部位等参数。
与定额计价模式下工程项目单价需结算时最终确定不同,清单计价模式下承包人在施工合同投标时即根据施工条件自行确定施工工艺与施工方法,并以综合单价的形式填报后进行组价,工程结算时即以投标文件确定的综合单价组价计算工程造价。当施工合同约定合同外工程量可以计价,并约定新增工程量参照定额计价方式确定时,可以参照前文确定需提交的证据材料,即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单价主要以承包人投标文件商务标中对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作为组价的基础性证据材料。
四、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模式的风险分析
由上述分析可知,发包人选择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模式会有不同的风险:
定额计价模式下,工程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可以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量及工程项目单价,即工程造价风险主要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较小,不利于发包人控制工程造价。实践中,发包人可以将工程量及工程项目单价风险在工程总造价中以不可遇见费的形式予以考虑。
清单计价模式下,发承包双方可以实现风险合理分担。工程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即发包人对其委托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的成果承担责任,因此准确计算工程量才能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发包人要考虑各种风险对价格的影响,对报价的成本、综合单价承担责任,综合单价在施工合同中签署确定,除非工程量及工程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结算时综合单价一般不予调整。
同时,因组价方式的区别,不同的计价模式下可以被认定为工程量计算及工程项目单价分析的证据材料也有所区别。在施工合同中约定计价模式或法院(仲裁委)确定计价模式后,发承包双方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可以提交相应的工程资料,当对方当事人提交不应作为工程造价分析的证据材料时也应予以质证说明。
参考资料
1.《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
2.《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区别与联系》,作者:筑龙施工造价,发布时间:2021年2月5日。
3.《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
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5.《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
原文链接:http://sft.guizhou.gov.cn/ywgz_97/lsgz/202108/t20210827_697923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