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这件事,谈或不谈,都在那里,不离不弃
作者:龙腾,上海中联(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近一直跟随着团队的律师做婚姻家事业务,陆续也接待了一些继承方面的案件咨询,再加上身边朋友零零散散、不断向我咨询关于家中财产继承的问题,才发现这些我们平时不在意,认为理所应当的遗产继承分配,在现实的生活中会发生如此多的纠纷。
以笔者接待的某继承咨询事项举例,当事人尽心尽责为父母养老送终后,父母的财产却被远在外省的、从未见过面的姻亲兄妹分去了父母遗产的绝大部分,自己辛苦照顾多年,却只获得父母遗产的一小部分。
事情是这样的,当事人的亲生父母亲离婚后,其父亲重新组建了新的家庭,组建家庭时,当事人已满十八周岁并参加工作。继母也为二婚,育有一女,与当事人父亲结婚时该子女未成年,但该子女由继母的前夫抚养,在外省生活。在当事人父亲与继母重新组建家庭后,当事人的父亲购买了一套房屋用于夫妻共同居住生活,房屋的首付按揭等皆为当事人的父亲支付。后来,当事人的父亲以及继母相继去世后,房屋面临拆迁,当事人与这个省外的、从未见过面的姻亲兄妹就房子的拆迁款发生了争议,于是找到了我们咨询有关遗产继承的问题。当事人认为,购买房屋的所有款项皆为父亲支出,自己作为父亲的亲生子女,而对方仅为姻亲子女不存在血缘关系,并且父亲与继母的老年生活一直是自己在照顾,对方在外地并没有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自己多分拆迁款应当是合情合理的。
在对当事人介绍的情况进行细致的分析后,我们认为:如果不存在其他遗嘱、遗赠协议或者继承人的情况下,当事人仅仅只能够获得拆迁款的25%,剩下的75%应由对方全部继承。即使当事人对父母养老送终,对方远在省外没有履行对自己母亲的赡养义务,对方也能获得该拆迁款的75%。理由如下:
该房屋系当事人的父亲与其继母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拆迁该房屋所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也应当属于当事人父亲与其继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的父亲与其继母各占其中的50%。后来,当事人的父亲先行去世(在父亲去世前,爷爷奶奶均已去世),当事人与其继母作为第一顺位的遗产继承人,各继承当事人父亲遗产份额50%房屋的一半。此时,当事人的继母拥有该房屋75%的份额,当事人取得该房屋的25%的份额。
当事人的继母去世后,其从未见面的姻亲兄妹作为当事人继母的亲生子女,有权继承其母亲的遗产;但对当事人来说,其父亲与继母结婚时,他已满十八周岁(成年)且外出工作,他与其继母不构成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故他不能作为其继母的遗产继承人。因此,当事人仅仅只能够获得拆迁款的25%,剩下的75%应由继母的子女全部继承。
当事人情感上并不是太能够接受这个结果,但当我们将相应的法律依据告知当事人后,他们也表示理解。
社会不断发展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就是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每个人仅能对自己职业范围内的事情了然于胸,对于职业范围之外的事情,凭借日常的生活经验去判断往往有所纰漏。因此,对于继承的具体事项,我们常常建议当事人最好能够提前向律师咨询了解,不要等到一切已成既定事实之后,再提出异议。
根据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显示,贵州省2013年至2020年间涉及的法院审理有关继承纠纷案件,竟然达到了126,421件,并且继承纠纷案件的数量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上升趋势。笔者认为,这种上升趋势,在未来一定会持续增长下去。主要原因有如下三点:
其一,国家的发展与个人财富不断累积,使得遗产的继承分割成为可能,导致继承纠纷增多。在改革开放之初,百废俱兴,国家经济实力尚处在发展的萌芽阶段,彼时国民最大的个人财富仅为一套用于居住生活的住房,很少拥有大额的存款或其他值钱的财物,且那时国家尚未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交易并不充分,房产的居住价值远大于交易的经济价值。在无财产分割的情况下,继承纠纷也无大量存在的基础。随着国家经济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体制日渐完善,国民人均收入增加,房产的经济价值逐渐显现,股票、股权、金融理财产品等对外投资手段愈加增多,国民个人财富快速积累,使得财产的继承分割成为了可能。
其二,离婚率不断上升,婚姻重组家庭增多,家庭人员关系愈加复杂,血亲子女与姻亲子女之间对于遗产继承的矛盾更多,导致继承纠纷增多。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个人财富的累积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选择的自由,在现在的社会当中,婚姻关系已逐渐从夫妻之间相互依靠,共同维系彼此与家庭生存的模式,转变为经济上的相互独立,注重情感共鸣的模式。配偶之间经济依赖程度降低,婚姻中个体的独立性更加显现,所产生的后果就是离婚率的不断攀升。根据相关的统计资料显示,2012年到2019年期间,全国离婚数量从2012年的310.4万对,逐年攀升到2019年的470.1万对,2012年至2019年9年期间,离婚率上升了51.4%。离婚率的上升也就意味着社会上重组家庭的增多。对于重组家庭而言,在遗产继承中涉及上一段婚姻中由自己抚养的亲生子女、非由自己抚养的亲生子女、这段婚姻中与配偶的子女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关系,以及重组的家庭共同生育的亲生子女等情形,家庭组成人员关系复杂,导致在遗产分割时矛盾争议往往较多。
其三,法律法规日益完善,对继承中有效法律行为需符合特定法定要件的要求,导致继承纠纷增多。以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举例,自《民法典》颁布之后,在《继承法》原有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五种遗嘱形式的基础上,新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每种遗嘱形式都有特定的法律要件,即一份有效的遗嘱必须满足特定的法律要件才能够被认定为有效,若不满足法律特定要件,则遗嘱很可能因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例如,在打印遗嘱当中,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设立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同时遗嘱见证人不得为继承人、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并且遗嘱设立人在设立该遗嘱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上法定要求全部满足之后,这份打印遗嘱才有可能被认定为有效。正是因为遗嘱设立的法定要件如此之多,现实生活当中经常出现遗嘱因不满足法定要件的要求,而被法院判决无效的情形。
以上三个原因导致继承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在未来还会持续上升。
虽说人生自古谁无死,但死亡、继承等话题在我们传统的思想文化中一直是一种禁忌的存在,每个人很避讳谈及它,似乎只要与自己的父母谈及遗产继承问题就会被冠以不孝的名声。但是不管你谈或不谈,身后事就客观的存在那里,无法避免。
虽说父母所欲为者,我继述之;父母所重念者,我亲厚之,亲情关系血浓于水。但作为一名律师,在看过兄弟姐妹为争抢遗产反目成仇之后,在看见本是骨肉相连的一家人,闹得四分五裂甚至对簿公堂之后,在看见耆耄之人明明儿女成群,却茕茕孑立形单影只之后,会由衷的觉得,继承这件事,谈或不谈,都在那里,我们都应该认真地去思考我们自己和家人应该如何去面对这件事。
原文链接:http://sft.guizhou.gov.cn/ywgz_97/lsgz/202109/t20210903_698559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