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入民宅捡废品 致残后果需自担
擅自进入他人装修住宅捡拾废品,却不料坠入下跃房间受伤。近日,房山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判决驳回了拾收废品者的诉讼请求。
2020年5月,乔某在该小区垃圾场捡废纸盒,适有装修工人到垃圾场倾倒装修垃圾,后便跟随工人来到某单元101室,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进入房屋内。
此时,装修工人均忙于装修,无人留意到乔某的到来。进屋后,乔某不慎坠落到门内右侧的地下室,造成摔伤。经鉴定乔某构成十级伤残。
据了解,楚先生系房山区某小区101室的业主。2020年1-6月,楚先生委托某装饰公司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
乔某认为,该房屋装修前系小区供暖公司在此办公,他来过几次,门右侧没有楼梯洞,故楚某应当对乔某的意外受伤承担责任,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
而楚先生则表示,自己虽然是房屋的产权人,但并没有实施侵权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也没有因果关系。他认为乔某陈述错误;并经向装修工人询问,并没有任何人同意乔某进入装修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乔某未经允许,擅自进入楚某家中,因不慎造成自己摔伤,乔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楚某对其实施了侵权行为,对此,乔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自行承担责任。故判决驳回乔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侵权责任中的过错归责原则,也是侵权责任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归责原则。它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四者缺一不能构成侵权责任。
本案中,虽有乔某受伤致残的损害事实,但楚某并无侵权的故意或过失,亦未实施侵权行为,上述归责要件的缺失,不能使楚某构成侵权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s://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6/id/67474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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