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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他人网站数据引流 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

时间:2019-11-13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网络公司因盗用他人数据引流被判赔偿105万。

  原告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其运营的某网站主要服务汽车消费者投诉受理,消费者在网站提交针对汽车质量问题的投诉后,网站会与汽车厂商联系并督促解决。自2014年成立以来,该网站已累计处理了约39万条消费者投诉信息,建立起了包括消费者投诉处理、汽车产品缺陷问题检测等为一体的服务体系。

  2021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北京某公司运营的网站中有52000余条消费者投诉信息与原告网站展示的信息相同或者近似,且投诉日期均晚于或等同于原告网站上的日期,部分投诉信息的附图中甚至还带有原告水印。此外,被告网站公示的投诉流程包括“发表投诉”“专员审核”“企业处理”“结果审核”“满意度打分”“完成”等六个步骤,而自2015年至今,网站中显示的投诉编号数量为11万+,但投诉进展绝大多数为“结果审核”或“企业处理”状态,无处于“完成”状态的投诉信息,原告认为,“被告网站的投诉数量及处理进展显然都是虚构的。

  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原告主张,被告复制其网站投诉信息为自身引流、虚构投诉数量及处理进展等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105万元等。

  庭审中,被告公司未能提交上述投诉信息的合理来源,也未就相同或相似投诉信息做出合理解释。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5万余条用户投诉信息系经过长期经营、管理、维护而形成的数据信息,能够给原告带来特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属于其市场竞争优势,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在其网站中使用原告网站5万余条投诉信息的行为,本质上是不正当利用原告网站投诉信息、违法将该信息据为己有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予以规制,此外,被告在其网站虚构投诉数量及处理进展等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其网站经营规模、影响力、服务效率产生误认,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105万元。

  

  


原文链接:https://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3/id/66098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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