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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副校长”必须名副其实

时间:2019-11-13 来源: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2月17日,教育部召开发布会,介绍《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

  法治副校长是为贯彻执行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学校法治管理,推动依法治校和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而创立的一种制度。《办法》要求每所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并优先为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从以往实施的效果看,确实为培养青少年法治观念起到了积极作用。

  法治副校长的履职方式,包括参与制定学校相关制度、开展法治教育、法治体验、法治学习、建设法治社团、提供法律咨询、举办法治培训等。事实证明,“法治进校园”使师生更知法、守法、懂法,该制度的初衷是善良、现实而有价值的,对于形成良好的校园法治氛围环境,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不过,对于中小学必须配备法治副校长这件事,也要防止“花架子”现象。从反映出的问题看,还存在制度设计仅有“象征性”意义的现象,实际价值有限。可见,法治副校长必须名副其实,不能“虚设”。就是说,法治副校长有“名”更要有“实”,配好更要用好,这实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

  当然,让法治副校长当好法治引路人,实施好这项制度,发挥实效是关键。法治副校长必须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不仅要上好法治课,还要通过法治教育,带动相关法治实践活动,最大程度上教育青少年敬畏法律,培养更多具备法律素养的合格公民,从源头上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使法治国家的新一代生力军不断涌现。

  


原文链接:https://hb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2/id/65465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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