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证法律服务指南(公证)
一、什么是公证?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
二、公证机构属性是什么?担任公证员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一)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目前,公证机构主要有事业体制(公益二类)、合作制的组织形式。公证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属性。
(二)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4.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5. 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可以担任公证员。此外,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第十八条、十九条;《司法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17〕8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3号)。
三、公证业务范围主要包含哪些?
(一)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二)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提存;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四、公证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一)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未经公证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在合同中如约定公证为生效条件的,未经公证不生效。
【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五、什么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一)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指,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法律政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17〕76号)、《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 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二百三十八条。
六、办理公证的内部流程是什么?办理期限是多长时间?
(一)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进行审查(真实性、合法性、充分性)、核实,一般需要经过受理登记、审查核实、拟制公证审查意见和公证书、公证机构内部审批审核、制作正式公证书,发送(领取)公证书、立卷归档等流程。
(二)公证机构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三)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45号)有关条款。
七、当事人可以在哪里申请办理公证,哪些事项可以实行“跨省通办”?
(一)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二)对于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一般证明性公证事项,在新疆任何一家公证机构均可申请办理。
(三)以下公证事项,在当事人所在地申请。具体包括:继承、提存、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保全证据、合同(协议)、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查无档案记载、现场监督(包括拍卖、招标、开奖、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公司章程、认领亲子、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抚养事实。
(四)学历公证、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纳税状况公证等公证事项实行“跨省通办”。自2021年1月1日起,当事人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一公证机构提出,公证机构应当受理,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反馈,全面落实当事人“最多跑一次”,切实提升公证服务便捷度和群众获得感。
【法律政策依据】1.《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2.《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落实部分公证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0〕91号)、《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部分公证事项“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1〕8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类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工作方案》(新司通〔2021〕51号)。
八、公证服务是如何收费的?
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公证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协议收费等方式。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服务收费按照《自治区基本公证服务收费目录》执行。不属于《目录》或当事人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服务事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当事人与公证机构协商确定,并按要求实行明码标价和公示公告。
公证机构收取相关费用应出具合法票据。公证机构的公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政策依据】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司法厅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新发改收费〔2017〕1528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
九、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减免公证服务收费?
(一)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费用。
(二)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属于《自治区基本公证服务收费目录》中相关业务时,费用减免 70%。
(三)对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有关和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费用减免50%。
(四)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受援人)按规定减收或免收公证服务费用。
【法律政策依据】《法律援助法》第五十三条,《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做好全区司法鉴定 公证与法律援助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新司通〔2021〕52号)。
十、哪些公证事项适用“最多跑一次”?
以下公证事项,只要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则上全部实现“最多跑一次”。具体包括:委托、声明、赠与(单方)、受赠、遗嘱、公司章程、出生、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资格、有(无)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纳税状况、指纹(印鉴)、证书(执照)、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文本相符、合同(协议)。
【法律政策依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2号)、自治区司法厅印发的《自治区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新司通〔2021〕33号)。
十一、申请办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适用对象和业务范围有哪些?新疆有哪些公证处可以办理?
自2022年5月5日起,海外远程视频公证在65个中国驻外使领馆、94家国内公证机构试点实施。
(一)适用对象。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当事人应当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大陆地区居民,并在外交部试点馆所在国长期居住(指已在所在国连续停留达180天,或已获得所在国永久、长期居留身份证件,或工作、学习等长期签证的情形)。当事人需要其他人员提供语言或行为辅助,不能直接与公证员交流的,不适用海外远程视频公证。
(二)业务范围。1.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系驻外使领馆不具备办理条件,且公证书原则上在国内(除港澳台地区)使用,当事人自愿选择其国内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的试点公证机构办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2.声明、委托(包括涉房产、股权、继承等财产类事务)、婚姻状况、国籍、姓名、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无犯罪记录、经历、学历、证书(执照)、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文本相符公证等。涉及处分财产的声明公证应当符合其他相关条件。
(三)试点机构。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伊宁市白杨公证处被司法部确定试点办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
【法律政策依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2〕57号)。
十二、当事人对公证书内容有异议该怎么办?
(一)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
十三、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哪些公证投诉?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1.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2.私自出具公证书;3.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4.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5.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6.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7.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8.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9.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10.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司法部规定的行为。
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公证员执业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投诉处理工作。
【法律政策依据】《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7号)第五条、第八条。
十四、哪些公证投诉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二)对人民法院等单位是否采信公证书有异议的;(三)投诉事项不属于《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法律政策依据】《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7号)第十七条。
十五、公证投诉是否有时效和处理时限?
(一)投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投诉人执业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三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投诉处理机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投诉处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决定的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时间和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人补充投诉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投诉处理机关受理投诉的,应当自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时间和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法律政策依据】《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7号)第十八条、二十八条。
十六、新疆公证行业在服务中小微企业,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有哪些政策?
(一)针对中小微企业面临的扩大融资、资金周转、债务偿还等困难,在办证场所设置涉企“绿色通道”,设置专门办证窗口,安排公证员“一对一”全程跟踪服务,做到当日受理、及时办理、快速出证。
(二)对政府招商引资入库企业的法人委托、纳税状况、证明公司会议、订立公司章程、证明法人的章程、会议决议、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的公证,减收公证费,助力企业发展。
(三)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供公证服务,促进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要素自由有序流动、科学合理配置,推进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围绕完善宏观调控体系、调整经济结构、实施区域发展战略、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推进城镇化建设和国家及地方重大工程、重点项目提供公证服务。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公证服务,规范交易行为,预防经营风险、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办理合同协议、招标投标、拍卖、提存、抵押登记、电子商务、公司事务等公证业务。
【法律政策依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2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便民利民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2 号)。
十七、公证行业的执业理念是什么?
公证行业统一的执业理念是崇法、尚信、守正、求真。
崇法是“公证执业理念”的核心,尚信是“公证执业理念”的精髓,守正是“公证执业理念”的特征,求真是“公证执业理念”的品质。
“公证执业理念”是公证行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公证文化建设,反映公证行业面貌,代表公证行业形象,引领和推动公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精神力量。
【法律政策依据】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印发“公证执业理念”表述语的通知》(中公通〔2018〕31号)。
十八、公民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获得更多关于公证方面的资讯?
公民可访问“12348”新疆法网(http://xj.12348.gov.cn)、新疆司法厅门户网(http://sft.xinjiang.gov.cn)、或者拨打“12348”新疆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或关注“新疆公证协会”以及南北疆各公证机构的微信公众号了解更多公证信息。还可以通过互联网搜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名单公告》,获取更多公证机构的办公地址、咨询电话、公证员姓名等其他信息。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ggflfw/202207/01f983c945bd4980ace8887730212c8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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