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入学校抢走25元 逃匿多年仍受刑罚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即便个别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后隐匿行踪,但只要追诉启动,无论时隔多久,犯罪嫌疑人都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基本案情
多年前,刚刚21岁的何某与张某某等人先后在门头沟区某中学教室及某学校男生宿舍内,趁休息学生较少时,以殴打等暴力手段分别抢走卢某、李某及张某人民币共计25元(已退赔)。接到报案后,公安部门决定对何某采取刑事拘留,但通过各种手段仍未将其抓捕归案。于是,公安部门将何某作为刑拘在逃人员登记录入在逃系统,进行全网通缉。逃匿期间,何某通过改名、修改身份证信息等方式,在河北省隐姓埋名的生活。2021年10月7日,公安民警在河北省某汽配修理厂门前将何某抓获。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最终,门头沟法院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提示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国刑法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如果犯罪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现行法律。本案何某实施抢劫行为适用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我国现行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中,何某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被公安机关掌握,案件已经立案侦查,其本人已经被上网追逃,犯罪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此,何某即便已经改换身份潜逃将近30年,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
原文链接:https://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9/id/69273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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