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司罚决字〔2022〕7号 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11-13
来源:辽宁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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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司罚决字[2022]第7号
当事人:杨某国,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1210119951047****)。
经查明,2021年8月12日,杨某国因涉嫌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介绍贿赂罪被采取留置措施;2022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执行逮捕。2022年7月7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杨某国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辽0302刑初146号)为证。
本机关认为:
杨某国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杨某国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司法厅
2022年12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sft.ln.gov.cn/ywgz_142170/lsgz/202301/t20230105_47261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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