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洪元文
洪元文
白河县西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洪元文,男,汉族,44岁,中共党员,现任白河县司法局西营司法所所长,从2020年7月起,担任人民调解员,一直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在三年的时间里,洪元文同志立足本职,凭着对人民调解工作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对人民群众独特感情,脚踏实地,恪尽职守,在平凡的工作中兢兢业业,任劳任怨,用自己的满腔热情尽心尽力化解着各种矛盾纠纷,履行着一个人民调解员应尽的职责,让一起起纠纷得以化解,一件件干戈化为玉帛,树立了人民调解员良好形象,得到了驻镇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以及老百姓的广泛好评。
主要事迹
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调解工作中,洪元文深知提高自身素质的重要性,没有过硬的素质就无法驾驭人民调解工作,甚至会适得其反,掌握过硬的调解技术不仅是调解工作的前提,也是对人民负责的工作态度。他认真学习了人民调解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查看了大量的调解成功案例,虚心向领导、同事请教,在调解纠纷时,也能始终能够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调解,以理服人、依法教人,逐渐成为一个能够熟练化解各种矛盾的行家里手。
依法办事合法合情合理调处纠纷
2020年11月,西营镇陶某在王某承包的通组公路修复工程务工过程中不幸受伤。受伤后,王某立即将陶某送至安康市级医院进行救治,被诊断为身体多处骨折,后因伤情需要先后5次转往湖北省十堰市、白河县县级医院进行持续性的康复治疗。陶某因工受伤,陶某之子坚持认为,工程承包方王某应负全责,并提出18万元的高额赔偿诉求。同时提出,如不满足要求,就拒绝接收其父回家,由王某永久性的照护其父的日常生活。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避免矛盾进一步扩大,洪元文主动介入,在认真调查后,电话联系在外务工的陶某之子立即回家,对其纠纷进行依法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认真的给双方当事人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工伤保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律条款,明确了双方彼此的责任,赔偿的具体标准。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使双方最终做出了让步,达成由王某一次性赔偿陶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法律规定的所有赔偿项目款共计13万元,陶某不再主张其他任何费用的赔偿协议,双方握手言和,一起矛盾纠纷很快得到的及时有效的化解。
公道正派甘于默默奉献
法律是公正的,如果掺和进了感情的因素,法律的天平自然就会失衡。面临着权与法、情与法、钱与法的考验,她始终严格用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自觉抵制不正之风,遇到人情因素干扰调解时,能够始终坚定地做到人情和公正之间选择后者。她对自己自警自律,面对怀有目的或者善意的请吃、送礼,一概拒之,严格自律、笃守公正的品德,赢得了领导、同事和群众的好评。
洪元文同志作为一名普通的人民调解员,以自己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和吃苦耐劳的奉献精神,全身心的投入矛盾纠纷排查和人民调解工作中,依据法律法规,采取说服、感化、疏导等方法,引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三年来,他累计参与化解矛盾纠纷达150余件,为辖区和谐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原文链接:http://sft.shaanxi.gov.cn/cfxz/rmcyhcjfc/766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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