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完善粤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模式
广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副处长 甘芳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不断推进,高质量、多元化的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广州认真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补充协议的要求,推进粤港澳三地法律服务业融合发展,创新探索三地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模式,取得初步成效。
一是坚持制度创新,完善法治保障。广东积极探索密切内地与港澳律师业合作的新思路、新方式和新机制,司法部于2014年1月同意在广东省开展合伙联营试点。同年8月,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合伙联营试行办法》),并根据试行情况于2016年、2018年和2019年三次修订,不断完善联营所的合作机制,推进内地与港澳律所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广州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大战略机遇、聚焦《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以下简称《南沙方案》)落地落实,加快推进广州湾区中央法务区建设,推动出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服务工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决定》《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广州市司法局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法治保障行动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法规,持续为粤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是坚持稳步推进,提升服务水平。2015年6月,广州第一家合伙联营所在南沙成立,此后推广至全市。目前,广州一共有5家联营所(含1家分所),分布在南沙区(2家)、天河区(1家)、越秀区(1家)和白云区(1家分所)。从地区来看,南沙区立足《南沙方案》大力推出一系列“筑巢引凤”扶持政策,成为广州联营所数量最多、发展势头最快的地区。今年2月,南沙新出台支持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八条措施,明确对于符合条件的粤港澳联营所最高给予落户奖励500万元。天河区和越秀区拥有全市最丰富的律所和律师资源、完善专业人才配套保障措施,已形成法律服务业集聚效应。广州湾区中央法务区白云中心区推出六大惠企政策与《促进法律服务业发展有关措施》等多项政策红利,建成律师大厦并成功引进全国首家粤港澳联营所在白云设立分所。从联营机制来看,除粤港、粤澳两地律所合伙联营(共4家,其中3家粤港联营、1家粤澳联营)外,创新粤港澳三地律所合伙联营机制(1家),有效整合内地资源与香港、澳门的律师资源,形成三地“一站式”跨境法律服务合作的新格局,提升了三地法律服务业的水平,使法律服务更趋便利化、专业化、国际化。
三是坚持发挥能效,促进融合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共建粤港澳法律服务专业交流互鉴、人才培养和能力建设机制,逐步打造具有国际法律服务能力的专业律师团队,助力广州培养更多“走出去”的法律人才;广州市司法局充分发挥联营所在探索不同法系、跨境法律规则衔接方面的实践经验,鼓励联营所加入“一带一路”域外法查明(广州)中心从事法律查明、适用论证工作,推荐联营所港澳律师担任仲裁员、特邀调解员以保障落实当事人适用境外法的选择,有效促进跨境法律规则衔接。
与此同时,开展这项工作还存在政策未能充分衔接融合、对联营所内地律师政策扶持力度不足的问题,亟待引起重视并推进解决,以进一步完善粤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模式,更好地服务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建设。
存在的不足包括:
政策衔接和政策融合有待完善。2020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内地九市执业试点办法》),旨在鼓励更多港澳律师投身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但《内地九市执业试点办法》与《合伙联营试行办法》(2019年修订)的具体规定未能充分衔接和融合,不利于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一方面,《根据内地九市执业试点办法》规定,大湾区律师不得同时兼任联营所派驻律师或港澳律所驻穗代表处代表,阻却部分港澳律师申请成为大湾区律师的步伐,而对联营所和代表处来说则可能导致港澳联营方没有派驻律师、代表处没有代表,影响联营所涉港澳业务的合作机制和代表处的正常运营。另一方面,《内地九市执业试点办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员,可以成为大湾区内地九市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伙联营试行办法》(2019年修订)规定“联营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成员由联营各方从其派驻律师中推选”,按照现有规定,大湾区律师不能兼任港澳联营方派驻律师,只能作为联营所的聘用律师,没有资格作为管理委员会成员参与经营管理。因此,大湾区律师更倾向于加入能够成为合伙人的内地律所,无疑打击了大湾区律师加入联营所的积极性。
对联营所的内地律师政策支持力度有所不足。目前联营所的业务创收基本上以内地律师为主,并且跨境业务也需要港澳律师和内地律师的通力合作,如果没有内地律师的加入与活跃,联营所很难维持正常经营和盈利,亦会严重影响港澳律所对于联营的信心和兴趣。虽然《合伙联营试行办法》(2019年修订)规定为参与联营的各方律所及其派驻律师提供政策优惠和便利,但相较于国家给予港澳人士的各项优惠支持政策,对于加入联营所的内地律师并无实际落地的扶持政策。相反,根据《合伙联营试行办法》(2019年修订)“联营律师事务所……不得受理、承办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刑事诉讼法律事务”的规定,加入联营所的内地律师不能受理、承办刑事诉讼法律事务,执业范围严重受限,很多内地律师加入联营所的意愿不高。没有内地律师的有力支持,联营所发展和经营状况都会存在问题。
因此,建议积极争取制度修订,做好规则衔接。港澳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试点期限已于今年10月届满。9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内地九市执业试点办法》,自2023年10月5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相应明确了延长试点期限至2026年10月4日,二是放宽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报名条件,从“具有累计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放宽为“具有累计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对推动这项工作具有积极意义。而粤港澳大湾区律师与港澳派驻律师、代表处代表之间关系竞和与政策融合问题还有待解决。故建议修订合伙联营相关制度、放开相关限制,争取解决问题,为更多优秀港澳律师加入联营所消除顾虑、创造条件。
同时,加大联营所的内地律师政策扶持力度。悉心听取联营所的内地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需要的帮助,有针对性地推出扶持政策。扩大现有政策扶持的覆盖对象,范围不仅限于港澳律师,例如落户支持、税收优惠、人才补贴等。通过设置多样化、梯度化的激励形式,简化申请条件和流程等,确保更多内地律师可以享受到政策红利。
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pub/sfbgw/fzgz/fzgzggflfwx/fzgzlsgz/202311/t20231113_4894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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