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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首份行政复议调解书出炉

时间:2019-11-13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我方没有私自修改监测数据的主观故意,没有违反《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申请人代理律师发言)

  “申请人擅自修改了在线监测设备的‘粉尘截距’‘粉尘斜率’等参数,已经影响在线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发言)

  “申请人,不管是否有主观故意,你的行为事实上已经对在线监测数据产生了影响,危害到了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复议机关调解人员发言)

  这是近期发生在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复议办”)调解室的一幕,市复议办正在组织双方当事人就不服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调解。

  在调解会上,被申请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详细阐明了处罚理由和依据,复议申请人也陈述了不服处罚的理由。市复议办调解人员向复议申请人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并指出了复议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复议申请人最终认识到对法律规定理解的偏差,并表示不会再犯这样的错误;同时希望执法部门考虑到本企业有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于首次违法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节,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在市复议办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申请人承诺采取保障措施避免再违法;被申请人对行政处罚幅度进行了调整,案件到此终结。据悉,这是国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广州首份行政复议调解书。

  行政复议调解是行政复议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案结事了的一种有效方式,充实了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在化解矛盾纠纷、息讼止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新复议法充分认可复议调解制度的功能和作用,有针对性地作出了诸多完善,在总则部分确立了调解原则,不再对可调解的案件范围进行限制,在案件受理审理的全过程均可实施调解,案件审限可因调解需要而暂时中止计算,并明确了行政复议调解书强制执行效力和程序。

  近年来,广州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将办案思维由“居中裁判”向化解矛盾争议转变,跳出“复议”看“复议”,始终发挥监督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功能作用。2019年9月,广州市行政复议调解中心挂牌成立。2021年6月,市复议办制定实施《广州市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暂行规定》,按照“应调尽调、能调则调”的工作思路,规范行政复议调解程序,推动调解常态化、规范化开展。近两年来,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成功调解的行政复议案件占比近两成。2022年度全市通过调解方式办结行政复议案件1337件;2023年度全市通过调解方式办结行政复议案件已达1865件。

  2020年以来,在国家修订行政复议法过程中,广州市复议办先后两次以书面形式、两次以现场立法调研座谈会形式向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修订立法意见,重点建议健全强化复议调解制度,包括扩大可调解案件范围、明确复议调解书强制执行程序等,并阐述广州的实践经验和效果。新复议法全面吸纳,首次以法律的效力位阶确立复议调解制度,在第五条、三十九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八十三条等多个条文作出具体规定。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fzgz/xzfy/content/post_43574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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