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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印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两个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19-11-13 来源:陕西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建设,促进社会治理能力水平提升,维护和保障企业依法经营,近日,陕西省司法厅在总结近年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实践,借鉴吸收兄弟省市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印发了《陕西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两个《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适用范围和宗旨。公职律师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公司律师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以参照办法规定设立公职律师,探索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

  两个《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和程序。在申请办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时,实施承诺制,申请人可以就不予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的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等情形进行承诺。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满三年且最后一次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人员,脱离原单位后可以经省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直接申请颁发社会律师执业证书。省律师协会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遵守政治纪律、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业务能力和业务素养,受到奖惩情况等。

  两个《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会见、阅案、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企业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公司律师所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在制定、修改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规章制度,对外签署合同、协议,处理涉及本企业的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应当安排公司律师参加或者审核。

  两个《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证书颁发、业务监督指导、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管理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等。律师协会承担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业务培训和交流指导、律师权益维护、奖励和惩戒等行业自律工作。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对本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进行年度考核,提出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并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在本单位履行职责过程中被依法依纪处理的,所在单位应及时通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处罚惩戒、参加培训等情况记入档案。

  在两个《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中,积极推行承诺制,对于有关证明事项,用个人承诺代替了相关部门的证明,将减证便民要求落到了实处;针对以往中央直属在陕单位、央企在陕分公司子企业向哪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不明确的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提高了操作性;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管理和自律的职责范围进行了明确,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两个《管理实施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理,促进陕西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原文链接:http://sft.shaanxi.gov.cn/cfxz/lsgz/391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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