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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证监局发布关于辖区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备案的通知

时间:2019-11-13 来源:贵州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贵州监管局发布了关于辖区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备案的通知,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定期报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基本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备案要求

  按照《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 (证 监会公告(2020)52号,以下简称《备案规定》)的要求,律所从事《备案规定》第五条证券法律业务,需要向中国证监会进行首次备案。律所完成首次备案后,需要按照《备案规定》进行重大事项备案和年度备案。其中,律所进行年度备案的,年度备案材料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

  为方便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所做好备案工作,2023年3月17日证监会发布了《监管规则法律适用指引——法律类第3号》(以下简称《指引》),明确了备案的具体工作流程。根据《指引》,证监会在政务服务平台 (https://neris.csrc.gov.cn/)   上线了备案材料报送系统,便于律所提交备案材料。各律所仅需要通过统一备案系统报送备案材料,无需报送纸质等其他形式的备案材料。

  根据证监会最新工作安排,请未在2024年4月30日前提交年度备案材料的律师事务所,最迟于5月31 日前按要求提交。逾期未提交的,若再次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需重新进行首次备案。

  二、下一步备案工作安排

  根据证监会最新工作安排,截至2024年5月17日,辖区律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首次备案、重大事项备案和年度备案仍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并通过证监会官网进行公示。初定于2024年5月17 日后,辖区律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首次备案仍由证监会负责并进行公示;而重大事项变更备案、年度备案材料,以及退回补正后 再次报送的重大事项变更备案和年度备案材料,将由中国证监会 贵州监管局负责,并通过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官网进行公示。

  请辖区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所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如需咨询了解,可联系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张玲,电话:0851-86904241,备案咨询邮箱为 gzwm@csrc.gov.cn


原文链接:https://sft.guizhou.gov.cn/ywgz_97/lsgz/202405/t20240529_847000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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