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共法律服务守护“夕阳红”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老龄法律分会副主任委员 程滔
由于老年人自我保护能力有限,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后,往往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一些老年人也因为收入较低,无力聘请律师……随着人口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正面临诸多挑战。
公共法律服务是现代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在法律服务领域的具体化,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诸多公共法律服务中,普法、公证起着预防纠纷的作用,调解与仲裁是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法律援助则主要是为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经过多年的规划、建设和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建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将老年人作为公共法律服务重点服务对象,为老年人开辟绿色通道,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在大型养老机构等老年人较为集中的场所设立公共法律服务站点等,积极为老年人群体提供普法宣传、法律援助、公证等服务,有力守护了老年人群体的晚年幸福。
为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作用,切实保障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今年4月底,司法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联合在全国部署开展“法律服务 助老护老”行动,重点关注高龄、失能、困难、残疾等老年人“急难愁盼”的法律问题,提出平台服务便老、优质服务援老、公证服务惠老、调解服务助老、公益服务爱老、普法服务护老六项措施,这些部署让公共法律服务更加可感、可知、可及。
公共法律服务具有公益性、普惠性和基础性的特点,面向老年人的公共法律服务更要坚持公益性和无偿性。我国法律援助法明确规定,遭受家暴、遗弃、虐待的老年人主张相关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对于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或者老年人属于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优抚对象,在其申请法律援助时,可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上述多部门联合开展的“法律服务 助老护老”行动,也充分体现了公共法律服务的公益性。
考虑到很多老年人行动不便,理解力降低,不善于使用现代技术手段,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他们获取法律服务的能力,我国法律援助法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法都特别强调要为老年人提供无障碍设施和服务。鉴于此,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一方面应为老年人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设置绿色通道,减少不必要的服务手续,确保服务的便捷性;另一方面,可以对卧病在床、不便出行的老年人提供一对一的上门服务,提升服务的便民性,最大程度消除距离、环境等因素带来的障碍,让法律服务尽可能走到老年人身边。
同时,老年人通常有财富传承、意定监护、遗嘱遗赠等方面的法律服务需求,涉及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复杂的程序,这就需要相关单位在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提高专业性,加强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业务的培训,组建相应的专业服务队伍或综合服务窗口团队,尽可能为老年人提供一揽子法律服务。
此外,考虑到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社会背景,针对老年人的普法宣传和法律咨询,除了在“重阳节”等特殊的时间节点开展外,也要形成常态化、长效化机制,持续扩大公共法律服务的覆盖面,从而在不断增强老年人法治意识的同时,提高全社会敬老、爱老、护老意识。在纠纷调解等法律服务中也要尽量安排善于沟通、了解老年人心理的工作人员,让老年受援人感受到温暖、获得尊严感。
总之,我们不仅要用法律构筑起护老防线,而且要通过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更好维护其合法权益,让老年人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
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pub/sfbgw/fzgz/fzgzggflfwx/fzgzggflfw/202410/t20241014_507570.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推动涉外法律服务驶入“快车道”
下一篇:牡丹江建立助老法律援助联系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