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幼儿入托期间受伤害,谁来承担责任?
时间:2019-11-13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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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冉与小龙均为6岁儿童,就读于花田幼儿园。2018年1月2日下午,因幼儿园老师,在指导其他小朋友做手工,未曾留意到教室一角玩耍的小龙与小冉。为争抢玩具,小龙用学校统一放置在教室的相册,打了一下小冉的腰,小冉大哭起来,喊疼痛。花田幼儿园立即将小冉送往医院诊疗。经医院诊断:小冉为创伤性肾破裂(左侧下极)。伤愈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其后,小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小龙父母、花田幼儿园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花田幼儿园赔偿小冉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24万元;小龙父母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本案
本案中,小冉与小龙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冉受伤虽是小龙造成,但小龙在幼儿园入托期间的行为,其父母既无注意义务也无控制能力,故小龙的父母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花田幼儿园对入托期间的幼儿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在小龙致伤小冉这件事上,花田幼儿园不能证明其尽到了安全管理、保护义务,应推定其存在过错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守护孩子学校责无旁贷。校园安全必须警钟长鸣。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3019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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