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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代购车辆?小心被骗!

时间:2019-11-13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彭某想买一辆进口豪车,听说张某在从事汽车销售代理业务且提供的车辆价格较优惠,便打算找张某帮忙。2014年11月初,彭某联系上张某,请张某代购一辆卡宴越野车,张某爽快答应,约定车款为99.9万元,交车时间为2014年11月27日.2014年11月7日,彭某按照张某的要求,支付了10万元购车定金。后又在张某的多次催促下,陆续支付了剩余车款89.9万元。等到交车日,彭某满怀欣喜准备提车,却怎么也找不到张某的下落,方知被骗,赶紧报案。公安机关抓获张某时,百万巨款早已被张某拿去赌博、消费、还债等,挥霍一空。后检察机关对张某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张某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退赔彭某购车款99.9 万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结合本案

  本案中,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欺骗的方式让对方交付购车款后逃匿,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官寄语

  只要心不贪、守规矩、多核实、看凭据,任它(诈骗)怎么换马甲,也骗不了你。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3019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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