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体系满足国际合作需要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陈福勇
在当前形势下,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言而喻。自改革开放以来,许多法学院校和实务部门在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方面做了不少探索。然而,这些零散努力所取得的成效并没有得到系统评估,对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规律性认识也没有得到有效总结,实践中涉外法律人才匮乏的局面一直未根本改善。
因此,有必要全局性地考虑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突破口、核心路径与支撑体系,从而超越应急层面进行有效布局,尽快建立成规模、成体系和可持续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机制,从而满足新时期大范围、深层次开展国际交往与合作的需要。
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突破口
对外交往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方是否了解对方行事的理念与思维模式,并进行知己知彼、进退有度的沟通。因此,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重点在于突破自身固有的思维模式与理念,提升认知和思维水平。将学习国际商业法律的核心学科作为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突破口,更符合人才培养规律并更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具体体现如下:
能够事半功倍地实现人才培养效果。现代国际商业法律极其复杂和精细,逻辑性、思辨性与对抗性非常强,是提高思维水平的最佳学习和训练素材。同时,在商业发达的社会,商业法律所构建的规则与理念渗透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植根于每个社会参与人士的脑海中。英美等西方国家在政治、外交中采用的手段、策略与其企业参与国际商业活动的行事作风往往具有共通之处。学好国际商业法律的核心学科,系统掌握基础规则和理念,相当于抓住了“牛鼻子”,有利于从基本思维模式上全方位了解和掌握西方社会制度的运行实践与规律,达到事半功倍的人才培养效果。无论将来从事哪个领域的工作,只需要再了解该领域的独特之处即可,而非在缺乏基础认知体系的情况下学习零散的知识,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无法思路清晰地解决层出不穷的具体问题。
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涉外人才需求缺口。商业是最活跃的对外交往领域,是和平时期财富与利益转移的重要渠道,也是“弱肉强食”表现得最为明显的领域。一个国家需要大量的国际商业人才参与到没有硝烟的国际商战中来维护自身利益。从目前我国参与国际商事活动的深度与广度来看,国际商业法律人才的需求缺口最大。回溯审视任何一个商业纠纷,早在进行商业谈判时,如果双方对商业法律的理解与掌握水平存在差异,“陷阱”很可能就已经埋下。在随后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中,水平较差的一方会一步步“被吃掉”,最后的输赢结果都在意料之中。所以,要想在一个国际交易中取得有利地位并在发生争议后确保自身权益得以维护,不能仅靠法律岗位的人士在个别环节发挥作用,而是需要每一位参与国际商业的人士都具有必要的国际商业法律理念与知识储备,在各个环节都做好预防、控制风险、步步为营。就此而言,涉外领域对受过国际商业法律训练的人才的需求远不限于法律岗位。让尽可能多的受过国际商业法律训练的人才在对外交往的各行各业充分发挥作用,是全面提升中国对外交往的形象与水平的基础保障。
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核心路径
国际商业法律包含的内容十分丰富,涉及所有的商业领域。每一个领域的法律都因为行业不同而具有特别之处,全部学习与了解几无可能,更不要说精通。从建立思维模式与理念的视角出发,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核心路径在于系统学习国际商业法律的基础与核心学科,包括合同法(特别是英国合同法)、证据法与争议解决的程序法,从而了解支撑整个西方社会运行体系的规则与理念。这三门法律贯穿所有领域,无论从事什么业务的企业在国际商业交往中都会遇到。很多知名国际仲裁员仅靠这三门法律的扎实基础便有能力接受几乎所有不同商业领域案件的委任,也是同样的道理。
合同法(特别是英国合同法)。合同是建立商业关系的基础,也是商业交易的载体。合同订立得好与坏以及对其中条款的理解与履行恰当与否,直接决定了商业交易的成败。合同法为所有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释、履行、救济等建立了一套普适性的规则。这套规则在英国法中被描述为“有组织的常识”,是西方公司从事商业活动所必须掌握的。由于英国是商业最早开始发达的国家,国际上现行的很多商业规则都是以英国合同法为基础发展而来,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工程等领域中大量合同文本明显受到英国合同法的影响。因此,英国合同法的理念与规则深植于国际商业交往中。学习英国合同法就是追根溯源、从精髓层面去了解与学习国际商业规则。西方真正掌握合同法精髓的一方往往是利用合同法规则将自身置于有利地位的前提下再去要求对方严格遵守与履行合同。目前中国企业在国际商事仲裁或诉讼中经常处于不利地位,败诉比例甚高,其重要原因就是中方对合同规则的理解和运用与国际理念及实践存在很大偏差。
证据法。双方的商业关系一旦破裂需要进行诉讼或仲裁,证据就是这场法律战的“武器”。同时,一些国家政府对商业机构进行监管、作出惩罚的依据也是能够证明商业机构存在违规操作的各种证据。这便体现出证据规则的重要性。普通法背景下的争议解决程序遵循着一套证据进攻与防守的“游戏规则”。证据的进攻就是如何发掘对对方不利的证据,而证据的防守则是保护对己方不利的证据免于披露。这就要求一线人士在前期的商业交往中注意保留齐备对己方有利的证据,而对己方不利的文件则通过律师设立特免权以保证在将来的争议解决程序中免于被披露,必要时还要通过证据开示等法律允许的搜证手段从对方或第三人处强制获取对己方有利的证据。这些对证据的处理方式与中国现行法律制度差异十分明显。中方因为不熟悉这套规则导致败诉等不利结果时,往往没有意识到问题之所在,只是简单怪外国裁判者对中方有偏见。
争议解决的程序法。投资和贸易必然会伴随纠纷。国际商事仲裁是最为主要的商事争议解决手段,其程序深受普通法“对抗制”的影响。“对抗制”的精髓在于,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需要自己去争取与保护,仲裁员只是中立的旁观者和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才发挥作用的裁判者,会尽量少干扰与介入双方的争议解决程序。这就要求当事人非常熟悉程序,知道自己的权利与责任,能灵活运用程序,与对方进行平等博弈。这对于习惯了“询问制”和以法官为主导的争议解决程序的中方当事人非常不利。实践中,中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在缺乏裁判者主导程序的情况下,往往表现得不知所措,“该坚持的不坚持,不该坚持的却浪费金钱与时间去坚持”,更不要说灵活利用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或给对方施加压力了。此外,国际仲裁不仅运用于处理商业案件,也运用于处理国际体育、国际领土等纠纷。因各类国际仲裁的基础理念一致,且商业案件的复杂程度通常远远高于国际体育等纠纷,如具备处理国际商事仲裁的能力,其他领域的仲裁也可以应对自如。
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体系建设
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是一项非常具有挑战性的事业,一方面要把握正确方向,从学习最核心的内容入手;另一方面也要有意识地为涉外法律人才提供磨练机会,促使其在实践中快速成长。为确保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针对性与高效性,有必要建立制度体系,通过系统安排形成人才培养的优势,促使涉外商业法律领域人才辈出。
从教育主管部门层面,建议在高校设立试点,有针对性地将三门基础课程作为法科学生或商科学生的重要选修课目,编撰成体系的教材;构建适当的激励机制吸纳一线实务专家作为授课老师。一方面让学生接触实务中真正有用的知识;另一方面促使实务专家通过系统性的备课,融会贯通地将理论与实务技能和经验进行总结、分享与传承,加快相关领域的专业积累,让一些目前看似“高精尖”的知识和技能逐步变为常识。每年组织相关课程的教学研讨会,邀请全国高校组织开设相关课程的老师分享经验和吸取教训,不断改进教学效果。
从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层面,建议尝试、总结和推广由中国企业先寻找中国律师,然后再通过中国律师寻找外国律师组成法律团队以应对国际业务的模式。这对中国的法律从业者来说,是在实务中快速向外国同行汲取经验从而快速成长的绝佳机会。要求各律协把三门基础学科列入日常培训的重要内容,培养一批系统掌握国际商业规则的涉外法律业务的从业者。目前相当部分中国的法律从业者因为没有系统掌握国际商业规则,即便中国企业把机会给这些律师,他们往往也不能充分把握机会,在实务中仅扮演着业务中介与翻译的角色,因此有必要通过系统培训,提升中国律师实际参与国际业务的能力。
从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层面,建议对于接触涉外工作的岗位人员聘任,应尽量优先选择在学校学习过三门涉外基础法律课程并取得良好成绩的学生;对于企业领导,可组织进行系统性的商业法律规则培训,并将参加这些培训的时间与成果作为年度考核的指标之一。
责任编辑: 朱剑
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Department/content/2021-03/16/612_32685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