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司罚决字〔2022〕3号 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11-13
来源:辽宁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辽司罚决字〔2022〕第3号
当事人:孙某先,女,1942年12月出生,系辽宁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319861162****)。
经查明,孙某先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监视居住,2018年7月17日、2021年4月10日先后被取保候审。2021年11月15日,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孙某先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辽0311刑初35号)为证。
本机关认为:
孙某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孙某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司法厅
2022年8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sft.ln.gov.cn/ywgz_142170/lsgz/202209/t20220906_4668378.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热门资讯
最新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