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法制服务 >正文

辽司罚决字〔2022〕2号 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11-13 来源:辽宁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辽司罚决字〔2022〕第2号

  当事人:张某,男,1971年9月出生,系辽宁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319941076****)。

  经查明,张某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批准并执行逮捕,2021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1月15日,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2022年2月7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辽0311刑初35号)和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辽03刑终466号)为证。

  本机关认为:

  张某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张某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司法厅

  2022年8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sft.ln.gov.cn/ywgz_142170/lsgz/202209/t20220906_466837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www.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