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革中的突破:修订仲裁规则切实回应时代需要
编者按
9月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重磅发布新修订的第十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版《仲裁规则》)。
作为中国设立最早、影响最大,全球最受欢迎的仲裁机构之一,贸仲的每一步改革都备受关注。尤其是此次涉及核心竞争力《仲裁规则》的修订,备受业内关注引发广泛热议。
为进一步让社会各界了解贸仲《仲裁规则》修订背景,新版《仲裁规则》带来了哪些变化,对当事人将产生哪些影响等,法治日报特辟专版解读,以飨读者。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维
近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宣布,自2024年1月1日起,贸仲将实施新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版《仲裁规则》)。这意味着对于当事人仲裁解决争议至关重要的新规则将如期而至,并取代已施行九年的2015版现行《仲裁规则》。
据了解,贸仲2015版现行《仲裁规则》增加了多份合同仲裁、追加当事人、紧急仲裁员程序等先进仲裁制度而广受好评。此次修订《仲裁规则》,基于什么考虑,在仲裁程序设计上又有哪些变化、亮点及创新?对当事人程序权利带来什么影响?这些问题深受业界关注。为此,《法治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
新规则对标国际高水平
以增强我国仲裁吸引力
记者:此次修订《仲裁规则》,主要是基于怎样的原因?有哪些考虑?
王承杰:仲裁是国际通行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越来越受到市场主体的欢迎。当事人参与仲裁活动依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规则一方面是仲裁参与人进行仲裁活动的程序规范,另一方面也是仲裁机构体现仲裁价值取向的重要载体,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贸仲1956年第一部《仲裁规则》遵循国际仲裁通行做法,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专家裁判、独立公正、一裁终局等仲裁基本原则,为我国仲裁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60多年来,贸仲始终坚持仲裁基本原则,保持仲裁规则先进性、领先性,树立了专业化、国际化的良好形象,提升了我国仲裁的国际话语权,为我国外经贸发展和改革开放作出了积极贡献。
此次修订《仲裁规则》,贸仲积极回应新形势的要求,满足当事人公平公正的需要,制定对标国际高水平的制度供给,努力提供高质量的仲裁服务,在推动我国国际仲裁中心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修订总体考虑有四个方面:一是回应新时代对仲裁服务的诉求。新一轮科技革命为仲裁服务智能化提供了必要条件,全球产业变革对仲裁制度创新提出了迫切要求,仲裁规则修改要切实回应时代需要,反映时代声音。二是紧跟国际仲裁发展趋势。保持仲裁规则国际化和领先性,体现规则制度设计的引领性和前瞻性。三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完善程序公平性和正当性,兼顾制度创新,提高仲裁透明度、便利化、高效率。四是满足仲裁实践发展的需要。总结自身丰富经验,发挥制度规则引领创新作用。
广泛应用数字化智能化
满足低成本高效率需求
记者:数字化、智能化在仲裁程序的应用,素来是业内关注的热点。在新版《仲裁规则》发布前,贸仲的相关实践情况如何?新版《仲裁规则》又作出了哪些规定?
王承杰:当事人寻求快速、低成本解决争议,信息技术发展为此提供了条件。疫情催生了数字化、智能化仲裁服务的发展,让我们看到了科技创造仲裁未来的发展愿景,也促使我们必须抓住仲裁服务升级的关键枢纽。
疫情期间,贸仲坚持“以当事人为中心”,敏锐行动,建成了“网上庭审平台”,通过该平台有效组织视频开庭审理;开发了“信息化存储系统”,通过该系统及电子邮箱等工具传输仲裁文件。制定实施了多部仲裁智能化管理配套制度。当事人对智能化仲裁场景已不陌生,且操作娴熟,体验良好,极大丰富了贸仲仲裁实践,为仲裁程序信息化、智能化作了前沿探索和大量准备。
此次修订《仲裁规则》,对仲裁程序应用信息技术的成熟做法和良好效果进行了认真总结,明确规定仲裁文书可优先采用电子送达、仲裁庭有权决定网上视频开庭、仲裁员电子签名与其手写署名具有同等效力、裁决书电子文本送达等内容,切实回应数字时代要求,努力提供更快捷、更低廉、高质量的仲裁服务。
高度尊重当事人自治性
不断提升当事人满意度
记者:仲裁程序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独特优势而广受市场主体青睐,《仲裁规则》屡次修订都体现这一仲裁基本原则,新版《仲裁规则》对此有何重要举措?
王承杰: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基本原则。选定仲裁员是当事人参与仲裁程序的重要自治权利,贸仲为实现当事人这一程序权利提供了规则依据和制度保障。贸仲现行规则规定,当事人应在《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也可以约定在《仲裁员名册》外选定适当的仲裁员。
此次修订进一步体现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自愿性、自治性,提升仲裁员产生的透明度。
一是增加当事人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多种产生方式,通过“当事人共同选定”“当事人约定由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当事人推荐名单制”“仲裁委员会提名制”等方式选定首席仲裁员,充分体现并赋予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权利。
二是对当事人约定选定仲裁员方式显著不公平、不公正,或当事人滥用权利拖延仲裁程序的,仲裁委员会主任可依据公平原则确定组庭方式或指定仲裁员,依法保障当事人在充分享有自治权利的前提下,实现仲裁程序权利的公平和社会正义。
基于实践需要制度创新
努力提供更优仲裁服务
记者:创新是仲裁事业发展的永恒主题,新版《仲裁规则》增加了若干创新性的制度设计,进行了大胆突破,对当事人参与仲裁会产生什么影响,值得关注的有哪些亮点?
王承杰:基于实践需要和制度创新的双轮驱动,贸仲仲裁先进性在此次规则修订中得以充分展现。
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第一,以问题为导向,首次在《仲裁规则》中明确仲裁前置程序对提起仲裁申请的效力。考察国内外司法实践,新版《仲裁规则》明确仲裁协议约定的前置程序不影响申请人提起仲裁,对长期以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和回应。
第二,顺应市场需求,扩大多合同仲裁范围,增加追加合同的规定。这是贸仲基于仲裁实践进行的制度创新,以制度创新提升仲裁的效率,为快速解决复杂多合同争议提供规则依据。
第三,借鉴国际仲裁最新成果,首次在国内引入早期驳回程序增强仲裁的灵活性。参考联合国贸法会关于早期驳回程序规定,结合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仲裁实践,新版《仲裁规则》对早期驳回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可针对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明显超出仲裁庭管辖范围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提出早期驳回申请,而不适用于答辩,一般也不适用于基于仲裁协议效力的管辖权问题。限制其适用门槛,既可增强程序的灵活性,也有利于防止程序拖延。
第四,积极探索创新,率先规定证据规则在仲裁程序中的适用。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较少规定仲裁庭适用的证据规则。此次修订明确仲裁庭可将贸仲《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证据指引》在仲裁程序中适用应属首创,必将为推动国际仲裁发展及最佳实践作出有益的尝试。
此外,新版《仲裁规则》下调了国内案件收费标准,对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30亿元部分不再计收仲裁费,实行仲裁收费封顶。
贸仲新版《仲裁规则》,在完善程序设计的同时兼顾制度创新,增强了仲裁程序的灵活性、公平性、高效性和透明度,反映了国际仲裁未来发展方向和潮流趋势,体现了贸仲始终致力于为当事人服务所付出的不懈努力,必将为推动我国仲裁高质量发展和国际仲裁中心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pub/sfbgw/fzgz/fzgzggflfwx/fzgzggflfw/202309/t20230926_4869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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