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正创新勇立潮头:一部国际领先的仲裁规则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赵健
仲裁规则是当事人的权利保证书,是仲裁机构的服务承诺函,是仲裁机构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境外主要仲裁机构纷纷修改仲裁规则,总体呈现出国际商事仲裁人本化、高效化、信息化、融合化的发展趋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在立足我国国情、坚持正确发展方向的同时,深刻认识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发展趋势,科学把握其演变的深层规律,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修订完善其仲裁规则。新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版《仲裁规则》)是一部富有科学性、先进性、时代性的仲裁规则。
一是更加强调以当事人为中心。新版《仲裁规则》牢牢把握仲裁源于当事人、服务当事人、为了当事人这一根本,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着力满足当事人合理诉求,切实提高当事人用户体验感。例如,其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丰富了当事人选定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的方式,扩大了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权利,提升了仲裁员产生的透明度。又如,根据其第二十三条,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保全措施转交当事人指明的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当事人在境外法院申请保全措施提供更大便利。再如,为防止当事人因“贫”失权,其第四十八条明确引入了第三方资助制度并作出了规制,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仲裁程序权利落到实处、实现公平正义。
二是更加追求仲裁效率。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新版《仲裁规则》始终把提高仲裁效率摆在突出位置,多措并举,努力节省仲裁时间、节约仲裁成本。其第十四条进一步扩大了多合同仲裁的适用范围、明确仲裁程序进行中追加合同的情形,第十九条同步降低了合并仲裁的适用门槛,具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牵连关系的多个合同可以合并立案和合并仲裁,有利于提高仲裁效率、节约仲裁资源。又如,其第五十条规定了早期驳回程序,对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明显超出仲裁庭管辖范围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仲裁庭可以依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在作出仲裁裁决之前迅速作出处理,以防止当事人无理滥诉、破坏仲裁程序,保障仲裁程序高效进行。
三是更加强化科技赋能。新版《仲裁规则》主动适应人工智能时代发展,积极推动科技与仲裁深度融合,着力提高仲裁程序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其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可以将电子送达作为仲裁文件的优先送达方式,当事人提交的文件电子文本与纸质文本不一致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以电子文本为准。根据其第八条,电子送达方式多样,包括“经由仲裁委员会信息化存储系统、各方可无障碍存取的信息系统”送达方式。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委员会网上立案系统申请立案。第三十七条明确仲裁庭有权决定以远程视频或者其他适当的电子通信方式开庭。第五十二条确认仲裁员电子签名与手写署名具有同等效力。第五十二条还认可了电子文本送达裁决书的法律效力。
四是更加突出开放包容。新版《仲裁规则》更加强调“融通中西”、融合发展。例如,证据规则问题一直是仲裁中的重要问题,在国际仲裁证据规则上,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素有分歧。新版《仲裁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决定适用或部分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证据指引》(以下简称《证据指引》)审理案件(但《证据指引》不构成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如《证据指引》前言所指出的那样,《证据指引》是在立足贸仲仲裁实践、“适当参考中国民事诉讼中适合于仲裁的证据原则以及国际律师协会制订的《国际商事仲裁取证规则》”制定的,自身即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实践的折中、反映了法院诉讼证据规则和仲裁证据规则的公约数。另外,新版《仲裁规则》在引进国际商事仲裁最新实践做法时,普遍坚持吸收、改良、提高的原则,使之更加符合我国仲裁法律和实践的要求。
贸仲是我国仲裁的“国家队”和“领头雁”,是代表我国仲裁界参与全球仲裁治理的重要力量。新版《仲裁规则》的出台,不仅有助于提高贸仲的国际竞争力,更有助于提升我国仲裁的国际话语权,为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贡献更多“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pub/sfbgw/fzgz/fzgzggflfwx/fzgzggflfw/202309/t20230926_4869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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