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部门职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漫画/高岳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战海峰
法治日报通讯员谭玉娇
近年来,重庆市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司法鉴定教育培训等方面不断探索,积累了一些好经验好做法,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新修订的《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作为主线,重点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活动、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法规二处处长潘登表示,《条例》对建立健全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作用、明确不予受理委托以及不得指派司法鉴定人的事项以及对诉讼活动外的“四大类”鉴定作出相应规范。
健全部门衔接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促进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机制良性互动,《条例》对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市、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职责、机构内部管理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强化司法鉴定监督管理方面,《条例》提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司法鉴定管理服务工作经费,支持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
针对市区两级司法行政部分的监管职责,《条例》明确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会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建立健全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加强司法鉴定信息化建设,开展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实现许可事项、奖惩记录、诚信评价、能力评估、鉴定委托等信息共享和数据互联互通,规范和保障司法鉴定活动。
作为市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司法鉴定工作机构,压实内部管理责任是关键。《条例》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为本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物质保障;负责本机构司法鉴定人的培训和日常管理;按照规定在执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鉴定质量控制、收费、档案和投诉处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人力社保、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数据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司法鉴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挥专家评审作用
针对有争议的疑难鉴定事项,《条例》根据重庆市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在延续原《条例》关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对司法鉴定中的重大疑难技术问题和鉴定争议提供咨询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条件,规定为“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内工作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职业操守良好、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
同时,《条例》明确了出具专家咨询意见的条件,对初次鉴定有争议的疑难鉴定事项,或者两次鉴定后仍有争议的鉴定事项,办案机关可以委托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出具专家咨询意见。
对于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条例》提出,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在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不得指派曾经参加同一鉴定事项鉴定或者曾经作为专家对同一鉴定事项提供过咨询意见或者曾经参加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违者将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例》还规定建立健全专家评审制度,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申请登记为司法鉴定机构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其执业场所、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等进行评审。对个人申请登记为司法鉴定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开展鉴定法律法规知识、鉴定技术知识和鉴定执业能力等考核评价。
明确案件受理要求
在具体的司法鉴定实践中,有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与案件本身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对司法鉴定造成不利影响。对此,潘登介绍说,《条例》明确了不予受理委托以及不得指派司法鉴定人的事项,例如,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司法鉴定机构或者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组织是所涉案件当事人;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与所涉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司法鉴定委托。
为保障司法鉴定公平公正,《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派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但是不得指派曾经参加同一鉴定事项鉴定、曾经作为专家对同一鉴定事项提供过咨询意见、曾经参加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司法鉴定人。
针对委托人对司法鉴定人有特殊要求的,《条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派两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派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且至少有一名司法鉴定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对于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司法委托的情形,《条例》也进行了明确,如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等情形将不予受理。
规范“四大类”鉴定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将司法鉴定限定为诉讼活动之中的“四大类”鉴定,“四大类”鉴定的规范有利于保障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
潘登指出,诉讼活动外的“四大类”在鉴定实践中大量存在,但缺乏明确统一的规范。为加强对诉讼活动外的“四大类”鉴定的管理,《条例》结合本市鉴定工作实际,作出了指引性规定。
《条例》明确,在诉讼活动外,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以及环境损害鉴定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鉴定事项的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川渝司法鉴定专家库声像资料类录音鉴定专家季云起表示,《条例》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司法鉴定工作新形势,以提质增效为目标,重点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活动、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更为科学合理的规范和指导,旨在为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以及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提供保障。
“《条例》对建立健全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作用、明确不予受理委托及不得指派司法鉴定人的事项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创新,同时对诉讼活动外的‘四大类’鉴定作出了相应规范。本次《条例》的修订,体现了主管部门与时俱进的积极作为和切合实际的重庆特色。”季云起说。
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pub/sfbgw/fzgz/fzgzggflfwx/fzgzggflfw/202310/t20231030_4886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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