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法制服务 >正文

提供劳务不慎摔伤谁来担责

时间:2019-11-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作者:佚名 浏览量:

  

  

  2021年11月,张某平和某门业公司的业务代表刘某口头约定,由张某平承揽某门业公司防火门工程的安装工作。2021年11月21日,张某平叫我去安装防火门门框,按每平方米10元计算工钱。

  当月22日,有一批门框到货,张某平让我来卸货,并许诺给我200元劳务费。在卸门框过程中,我不慎从车上摔下来导致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我的左手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治疗产生医疗费17143.31元。由于对方不愿意承担,我便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方应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54044元。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此次事故中,我自行承担40%的民事责任,张某平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付56191.72元),某门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赔付30585.86元)。

  某门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其提起上诉称,对我的受伤无须承担责任,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高额的医疗费用和后续治疗费用,让我这个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我甚至失去了生活的勇气。请问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咨询人:海南省万宁市进城务工人员谈先生

  接到谈先生的热线咨询后,我感慨万千。平复心情后,我耐心听取了他的陈述,就其咨询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了认真详细的分析研判,并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

  首先,张某平与某门业公司是承揽合同关系。谈先生按照张某平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提供劳务,由张某平根据劳务提供情况向谈先生支付报酬,可以认定谈先生与张某平形成劳务关系。

  其次,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张某平作为涉案工程承揽人,明知自己不具备相关施工资质仍承揽防火门工程,并雇佣谈先生卸货安装,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某门业公司作为定作人,明知张某平没有相关资质,仍将工程承包给他,且在施工中没有尽到安全检查和监督提醒义务,也存在过错。谈先生亦未注意自身安全,自己摔下车导致受伤,也存在明显过错。

  第三,由于谈先生、张某平和某门业公司都存在过错,依法都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应减轻张某平和某门业公司的侵权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已经作出一审判决,对方当事人提起上诉,司法程序还没有走完,谈先生应当积极应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经过我的解答分析,谈先生已经明白了其中的具体法律问题,但其表示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我积极与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沟通,引导谈先生到该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解答人:海南省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接线律师、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清兰

  办理结果:

  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接到谈先生的法律援助申请后,认真审核,并指派周清兰为代理人承办该案。

  周清兰接受指派后,详细了解了谈先生的案件情况,认真准备法律文书等材料,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2023年6月16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某门业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收到判决后,谈先生向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及律师表达了感谢。(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整理)

  


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pub/sfbgw/fzgz/fzgzggflfwx/fzgzggflfw/202311/t20231117_48972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www.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