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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健身私教课不满意可否要求退课?

时间:2019-11-13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春节档电影《热辣滚烫》点燃了大众的健身热情,找私教是许多人开始健身的第一步。不过,现实生活中,由于私教服务不到位、消费者冲动消费等原因产生的退课纠纷却日益增多,值得注意。日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健身私教课的服务合同纠纷,最终判决被告合川区某健身馆退还原告申某预付课程费的80%,合计1040元。

  2023年9月6日,申某通过微信与合川区某健身馆的工作人员吴某(瑜伽教练)协商并转账2600元购买了10节普拉提私教课。后在上课期间,申某发现吴某存在玩手机、不用心等失职行为。并且,申某联系吴某预约上课时,吴某经常以课程安排冲突、部分老师去医院、休产假等理由推迟。

  申某认为合川区某健身馆不能较好的完成服务合同内容,不再信任该健身馆,也不愿接受该健身馆经营者为其另行安排教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私教课的预付款。合川区某健身馆经营者拒绝,并称“私教课程一经购买,不予退款”。双方协商未果,申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某因塑形需要在合川区某健身馆处购买普拉提私教课程,双方之间形成健身服务合同关系。健身服务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其履行较为注重消费者个人的体验和效果,强调双方之间的信任基础;且原告申某在被告合川区某健身馆提供的场所内练习普拉提,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被告合川区某健身馆也不应强制原告申某履行该合同。

  法院认为,原告申某连续多次在被告处预约上课而无法预约成功,虽然被告表达了可以为原告协调安排时间,但原告明确不愿意继续上课。在这种情况下,若仍然强制原告继续履行合同,不仅不利于双方的沟通,在一定程度上也最终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

  法院认为,应当允许作为消费者的原告作出是否继续在被告处接受私教服务的选择。至于被告应退还课程费用的数额,鉴于被告在履行合同中虽然存在约课较难的情况,但并无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故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平原则,法院酌定由被告退还原告剩余预付款的80%。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该案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妥善化解预付式私教服务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活水平的提高,健身房运动逐渐受到社会群体的青睐和追捧,而健身房与消费者间的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其中以预付式私教课程退费问题最为突出。“法不强人所难”,健身私教服务合同是具有人身专属性的预付式消费合同,是否愿意接受私教课程服务,主要取决于人的主观意愿,其履行应以双方互相配合为基础。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服务合同的,在对经营者的损失进行相应赔偿后,可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合同,既打破了“合同僵局”,又实现了合同双方利益的平衡。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经营者合理制定合同解除和退费规则、促进健身培训行业健康良性发展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3/id/78406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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