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法制服务 >正文

“改口费”属于彩礼吗?

时间:2019-11-13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返还彩礼纠纷中,除了520元、999元等带有显著喻意的转账不应返还外,日常转账是否应当返还?交往中,男方亲友支付给女方的“改口费”是否属于彩礼?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后,法院在调审相关案件时有了更为明确、细致的依据。

   近日,云阳法院高阳法庭便适用新规成功调解一起彩礼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龚某和被告李某经人介绍于2022年2月相识相恋,2023年1月,二人举行订婚仪式。当日,龚某给付李某彩礼礼金128000元、价值11862元戒指一枚。同年4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龚某提出分手,要求返还彩礼及交往过程中(两人从未同居生活)产生的相关费用。

   女方对返还礼金128000元、戒指无异议,但认为男方提到的改口费、日常微信转账不属于彩礼范畴,双方对此争执不下,男方于今年2月诉至法庭。

   经法庭调查,原告诉称“改口费”系双方交往中,男方亲友多次支付给女方的红包,合计费用8000元;微信转账共计6403.99元,除数笔520元、999.9元外,还有两笔1000元、一笔1200元及杂项费用。

   基于双方争议焦点,法官于调解期间着重开展原告工作,向其作出释明:一、8000元改口费系男方亲友陆续支付给女方,并非男方及其父母给予,其行为主体并不符合“彩礼”定义。按照民风习俗、交往礼仪,该费用宜认定为男方亲戚在走动往来中作出的正常赠与行为,不应认定为彩礼,故不存在“返还”一说;二、微信转账6403.99元,其中520元、999元具有明显的特殊喻意,应认定为新规“一方在节日、生日等特殊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不属于彩礼;三、剩余微信转账,虽缘由存在争议,但数额不大,且系多次转账,应认定为男女交往中男方支付的“价值不大的财物”,不应认定为彩礼。

   经法官释法析理,原告及父母、亲友对现行法律规定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主动提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最终,龚某、李某解除婚约,李某返还128000元及戒指,本案以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本案中,如果8000元“改口费”系男方(包括其父母)一次性支付给女方(包括其父母),是否应当认定为彩礼?“新规”前,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未对“彩礼”作详细定义,实践中诸如“改口费”的判别也存在诸多争议,而新规第三条则对彩礼的范畴作了更为详细的说明: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个人认为,如果8000元产生于男女双方交往早期、中期,虽名为“改口费”,有希望变更恋爱关系为婚姻关系的浅层含义,但更多系男方为维系情感、增进交往所支,要通盘考虑到双方从交往到订婚有近一年时间,8000元放具其间数额不大,正常人情往来的“目的”更为突出,未显失公平,不应认定为彩礼。

   但若8000元给付于双方订婚前夕或订婚期间,虽未称“彩礼”,但其明显系为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所支,故应当认定为彩礼。

   当然,与本案有所区别的是,现实中大多数“改口费”发生于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举办婚宴当天,其是否认定为彩礼,作者认为,不能所有情况均以“其系风俗礼金,系赠与”“改口费与彩礼性质不同”等理由一概而论,尤其在“新规”施行后,更要综合考量“改口费”金额、当地收入水平、是否给给付人带来生活困难等因素,基于公平合理原则谨慎认定。就本案而言,若8000元改口费产生于此情形下,综合各方因素,作者更倾向于该支出不是彩礼,系赠与。

   此外,“新规”将彩礼纠纷案诉讼主体扩大至婚约男女及两方父母,换言之,如果彩礼打到了其他人账上,则法律上的认定会困难重重。在电子转账更为普遍、诈骗方式推陈出新、骗婚骗财已非新闻的当今,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务必将彩礼通过自己或父母账户支付给女方或其父母。现金、转账形式的嫁妆同样如此。毕竟,一旦扯起皮来,翻脸不认账的故事比比皆是。

   给付彩礼系民风习俗,只要男女双方、各自家庭均无异议,社会不作过多干涉为宜,但也应提倡,是否给付,要综合考虑到具体经济情况、恋爱当事人意愿等。不给未来的婚姻添堵,不给成人之美添乱,应为给付彩礼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准。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3/id/7827502.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www.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